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01********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02民初5447号
案号
(2022)赣0802执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吉安市星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军华签订的《吉安市星光park购物公园商铺租赁合同》、《吉安市星光park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自2021年11月8日解除;二、被告曾军华归还合同约定承租的1f-15号、1a-20号商铺及相应的占用费(占用费,从解除合同之日起按每日2206元计算至商铺归还之日止);三、被告曾军华支付原告吉安市星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金102889.9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0288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止,其中至原告起诉之日为31254元);四、被告曾军华支付原告截止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95625.6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仍然以原告起诉之日拖欠的93598.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止,其中计算到起诉之日为8540元。);五、被告曾军华支付原告能源费用32048.4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止,其中计算到起诉之日为1600元);六、被告曾军华支付原告因被告违约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67102.1元;七、上述(二)至(六)项,限被告曾军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250元,合计15758元,由被告曾军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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