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岩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1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1622号 |
案号 |
(2022)黑0110执恢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大治返还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恒大御景湾小区f3栋1-2层05号房;二、被告刘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大治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案涉房屋之日止,标准按日300元计算);三、被告刘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大治支付电费及滞纳金842.41元、水费28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岩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张大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