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洪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2********1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07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恢4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咸士武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917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咸士武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9175元;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咸士武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咸士武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乘客)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咸士武50000元;六、卢洪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咸士武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用630102.41元;七、刘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咸士武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用270043.89元;八、扎赉特旗兴龙运输车队对刘淑梅赔偿咸士武上述各项费用270043.89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5496元,由卢洪臣负担10847.2元、刘淑梅负担464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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