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亚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6********0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10民初14413号
案号
(2022)黑0110执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关亚杰、孙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绿洲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935元;二、被告关亚杰、孙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绿洲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3252.27元;三、被告关亚杰、孙立军自2021年7月2日起以499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向原告哈尔滨绿洲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上述货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哈尔滨绿洲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72.35元(原告预交),由关亚杰、孙立军负担1064.84元,哈尔滨绿洲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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