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彦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4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10民初354号
案号
(2022)黑0110执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彦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代偿款10899.32元及保险费1949.82元,合计12849.14元;二、被告于彦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2849.14元为基数,按日1‰为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彦秋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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