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7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827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满生、遂川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胡小梅借款6万元,并从2015年6月25日起按借款本金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王满生、遂川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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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满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08714631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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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遂川县泉江镇集合村塔得下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