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万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1********4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8841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黎万仁、李柱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原告张玉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35,000.00 元和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其中利息按年利率24%,以9,000 元为基数从2017年9 月5 日、以18,000.00 元为基数从2018 年2 月6 日、以95,000.00 元为基数从2018 年1 月13 日、以95,000 元为基数从2017 年12 月22 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资金占用费以18,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 年3 月22 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25.00 元,由被告黎万仁、李柱会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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