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8********3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02民初5983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七星关区鸿达建材经营部货款14596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45964.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从2018年7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七星关区鸿达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7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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