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8********3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5983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七星关区鸿达建材经营部货款14596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45964.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从2018年7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七星关区鸿达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7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