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3099号 |
案号 |
(2019)黔0502执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毕流2010字第0043号”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014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应支付的利息、复利、罚息之和不超过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整个欠付180000元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复利、罚息之和;二、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尚军提供的位于毕节市中华北路(房屋产权证号为“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5)0985号”)的住宅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以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被告尚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