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8********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刑初170号 |
案号 |
(2019)黔0502执3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郭世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彭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文煜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周炳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徐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锋的刑期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徐睿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李冬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冬的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严孔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陇兴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十三、被告人李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十四、被告人叶家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十五、被告人阳全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邓昭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昭余的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