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1********4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民终4689号
案号
(2019)黔0523执1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郑红林、彭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朝斗工程款2,052,218.78元,并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7年8月15日止;二、由被告郑红林、彭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朝斗保证金700,000元;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李朝斗承担支付责任;四、被告田忠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李朝斗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时间
2020-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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