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米玛次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42621********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藏0402民初429号
案号
(2020)藏0402执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学昌与被告米玛益西、米玛次仁间的居间合同;二、被告米玛益西、米玛次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张学昌退还居间介绍费30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学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8.54元,减半收取计3074.27元,由被告米玛益西、米玛次仁负担2853.28元,原告张学昌负担220.9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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