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长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01********0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1民初1918号
案号
(2020)赣0821执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夏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732.18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夏长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时间
2020-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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