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林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4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14733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赵忠应、何林飞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款本金149,408.81元及截止2019年11月1日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3,481.08元。,并以149,408.81元为基数,按编号为(毕节)农商行(2015)年借字14012013070100068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上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79.00元,由被告赵忠应、何林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