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5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3623号 |
案号 |
(2019)黔0502执3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延霸借款24317元以及违约金2431.7元,共计26748.7元;二、被告唐超对被告顾迁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延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元,由原告徐延霸负担119元,被告顾迁、唐超负担3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