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俊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28********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黔七民初字第3711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宇、罗俊武于2016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张斌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0.00元,原告张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原告张斌自愿撤回对被告阮友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4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70.00元,被告罗俊武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