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3********5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5301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1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礼、何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2,937.99元,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192,937.99元为基数,按照“毕农商汽字(2014)第三鑫048号”《个人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第五条、第十一条的约定从2015年3月2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贵州省毕节三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为1614c037733、车架号为lzgcl2r47ex013003)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何琴、张礼未按约定偿还上述款项时,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1.00元,由被告张礼、何琴负担,保全费2,054.00元,由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