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1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7987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1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学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车秀芬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2%支付原告车秀芬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车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00元,财产保全费3,520.00元,由被告吉学远、马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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