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春,刘佳,闫俊,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春、刘佳、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王春、刘佳、闫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中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