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新,贺云,代龙,马平校, 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平校: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新与被告贺云,代龙、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贺云、马平校向原告支付工程承包费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代龙、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承包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