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国庆,张康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康玉:原告王国庆与被告张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