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国庆,张康玉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康玉:原告王国庆与被告张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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