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兴华,江素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素兰:本院受理原告朱兴华与被告江素兰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