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爱国,李海卫,李海胜,李鲁, 山东亨得利精益钟表眼镜有限公司 ,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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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卫、李海胜):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国诉被告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亨得利精益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李鲁与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陈爱国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五名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4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丰港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