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欢欢,刘占国,吉永刚,王登喜, 连云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洋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李欢欢(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刘占国(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洋分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请求为:判令吉永刚、王登喜、连云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种子款15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