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俊英,陈汉福, 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俊英:本院受理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俊英、陈汉福、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负面清单(二)(三)各1份,被告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陈汉福共同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各壹份,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解除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俊英、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要求苏俊英归还2017年8月17日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余额279383.03元,及截止至2021年10月1日结欠利息9359.05元及2021年10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正常执行年利率为5.39%,逾期年利率为8.085%,对苏俊英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要求判令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苏俊英位于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大甲垅恒地中央1幢1201(产权证编号为:龙岩市永定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270号)的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要求判令保证人陈汉福、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苏俊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5.要求判令由苏俊英、陈汉福、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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