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金芳,李雪英,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芳、李雪英:本院受理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芳、李雪英信用卡纠纷,因你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该起诉书诉称:1、要求被告借款人李金芳归还2021年3月13日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大额分期本金余额人民币128888.01元及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11日结欠的按尚欠本金为基数按透支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57.44元,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最低10元,最高500元)逐月计算的违约金228元,按手续费率0.4%每期计算的分期手续费1076.81元,并支付从2021年9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透支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最高500元);按手续费率0.4%每期计算的账户逾期超约定分期强制解约-应付手续费17400元;逐月计算的违约金。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李金芳名下的车架号LFV3B28R6D3023592;车牌号闽F57L28的车辆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雪英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李金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9时在龙岩市永定区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