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春影,江苏锦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东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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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锦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东姚:本院受理原告胡春影与被告江苏锦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东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