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会英,王成, 新疆金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7102民初591号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王成:本院受理刘会英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71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2014年10月18日原告刘会英与被告王成与新疆金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购买的位于库尔勒市开发区景园路翰林东院小区7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屋一套归原告刘会英所有。案件受理费3419.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