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阿克陶县鑫铭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7102民初646号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内容
阿克陶县鑫铭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诉你环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71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阿克陶县鑫铭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支付矿产资源勘查费2147400元;二、被告阿克陶县鑫铭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支付矿产资源勘查费的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中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28日按本金26474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447852元;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本金21474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101151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本金21474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134362元; 2021年2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期间按本金21474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9446.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阿克陶县鑫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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