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堵明月,唐小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7102民初622号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唐小勇:本院受理(2021)新7102民初622号原告堵明月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71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告唐小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堵明月支付161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小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