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乌恰县泰安采矿场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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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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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乌恰县泰安采矿场:本院受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诚信提示、送达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当事人诉讼须知。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查院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给付钻探工程款84652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