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察院, 乌恰县泰安采矿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7102民初645号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内容
乌恰县泰安采矿场:本院受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察院诉你环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71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乌恰县泰安采矿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察院支付矿产资源钻探勘查费846520元;二、被告乌恰县泰安采矿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察院支付矿产资源钻探勘查费的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中2017年9月12日至2019年7月22日按本金8765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78412元;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本金8465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3020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本金84652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52966元;2021年2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期间按本金84652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9.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乌恰县泰安采矿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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