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察院, 喀什三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阿图什泽源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7102民初644号 |
案由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喀什三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泽源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察院诉你环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71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喀什三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察院支付矿产资源勘查费320000元;二、被告喀什三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察院支付矿产资源勘查费320000元的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中2016年12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本金3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40533.33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按本金32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19266.67元;2021年1月2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期间按本金32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疆地质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9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喀什三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