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克标,郑柏雄,第三人-翁建聪,黄国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建聪、黄国华:原告郭克标与被告郑柏雄系建瓯市江南大酒家经营者、郑柏雄、第三人翁建聪、黄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解除2011年10月31日翁建聪、黄国华与郑柏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请求判令郑柏雄系建瓯市江南大酒家经营者、郑柏雄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租金;三、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案涉房屋;四、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