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某某,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招远市吉卡日用品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招远市吉卡日用品店: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招远市吉卡日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