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范某某,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招远市吉卡日用品店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杭州互联网法院
内容
招远市吉卡日用品店: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招远市吉卡日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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