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范直勇,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东营业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114民初5292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公告人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内容
范直勇(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凤鸣镇三元桥村4组8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东营业部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范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东营业部损失7800元;二、被告范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东营业部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范直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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