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素芳,周国灿,王建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4民初307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素芳:本院受理周国灿与你、王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国灿价款835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周国灿的其余诉讼请求。如王建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已减半),由周国灿负担45元,由王建龙负担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