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薛某某,梅某,古某某, 杭州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古闻铭(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公告人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内容
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薛某某、梅某:杭州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薛某某、梅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2012年9月,杭州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视角公司)与薛某某、梅某等人达成委托拍摄协议,由大视角公司委托薛某某、梅某等人于2012年9月至2015年期间对其指定的山西拍摄点进行拍摄,约定相关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大视角公司所有。2017年5月,大视角公司发现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以下简称古某某机构)在国家图书馆“传承与保护—山西寺观艺术展暨文献展”活动中向国家图书馆捐赠、展览、宣传的摄影作品中有大视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长治崇庆寺普贤菩萨塑像”、“晋城青莲寺断臂塑像”、“长治崇庆寺跨犼观音像”等摄影作品。大视角公司认为古某某机构、薛某某、梅某等人未经其授权将涉案作品发表、捐赠、展览、宣传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造成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治崇庆寺普贤菩萨塑像”、“晋城青莲寺断臂塑像”、“长治崇庆寺跨犼观音像”三张摄影图片是摄影师对塑像从立体到平面的拍摄,反映了拍摄师对拍摄角度、光线、距离远近等因素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可认定为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上述照片系大视角公司委托薛某某、梅某拍摄取得,根据大视角公司与薛某某、梅某分别签订的《杭州大视角摄影合同书》约定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大视角所有。古某某机构、薛某某、梅某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共同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薛某某、梅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三张摄影作品(“长治崇庆寺普贤菩萨塑像”“晋城青莲寺断臂塑像”“长治崇庆寺跨犼观音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薛某某、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纸质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薛某某、梅某承担);三、被告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薛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杭州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被告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梅某共同赔偿原告杭州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薛某某、梅某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古某某(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薛某某、梅某承担。
刊登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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