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王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浙江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浙江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196988.74元;2.被告三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有限赔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年3月12日13时10分,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被告三承保的浙AD61015号小型轿车在萧山区横一线义府大道路口由东向西至路口右转,车头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共计196999.74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