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浙江来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首佳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岙卫花卉中心 ,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4民初4473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来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首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来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岙卫花卉中心、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44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