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红星,沈福贵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福贵(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龙安镇宋洲村白石湾):本院受理原告董红星诉被告沈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26000元并支付逾期4934.55元(以226000为基数按)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从2021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