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凤林,徐红军,徐长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长苏:本院受理原告胡凤林与被告徐红军、徐长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后)为:1.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4月6日签订的石矿开采协议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118920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损失44000元、购买炮头机损失38580元、人工费损失100000元,共计18258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诉讼中,被告徐红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裁定驳回被告徐红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