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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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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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鹏:本院受理(2022)陕0322民初135号原告翟晓军诉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陕0322民初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