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陕西天成航空材料有限公司 ,宝鸡银康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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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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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鸡银康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天成航空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