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孟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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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孟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起诉状所载明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278.59元、利息及罚息132390.48元、违约金20027.86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