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晓花,孔宪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河湾村二组孔宪锋:本院受理的韦晓花与孔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孔宪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韦晓花借款4980元及利息769.38元;2、驳回原告韦晓花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孔宪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