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内容
姚卫民(住江苏省高邮市周山镇长宁村龙中组20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旭强与被告姚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旭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37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旭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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