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卢鹏洋,王向东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114民初338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向东:本院受理原告卢鹏洋与被告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王向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卢鹏洋借款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王向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共计2110元,由被告王向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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