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鹏洋,王向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4民初33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向东:本院受理原告卢鹏洋与被告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王向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卢鹏洋借款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王向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共计2110元,由被告王向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