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阳,曾俊非,曾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4民初362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与被告曾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医疗费3604元及公告费560元。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