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仁兴,黄贵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4民初448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贵明:本院受理原告杨仁兴与被告黄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黄贵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仁兴借款273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黄贵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仁兴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560元。如黄贵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元(已减半),保全费1920元,共计4664元,由被告黄贵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